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9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明鴻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陳節子 住○○市○鎮區○○街00號3樓
石金龍(原名石建明)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局存款帳戶及人壽保 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均係位於桃園 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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