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秀玲
住○○市○○○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劉政宏 住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183之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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