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543號
HLDV,112,司執,19543,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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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54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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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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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大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債 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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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