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486號
HLDV,112,司執,19486,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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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4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方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潘○鈴  住○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 總會之其他所得債權,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均設於台北市大 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 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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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