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172號
HLDV,112,司執,1917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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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17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陳志傳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林○葳即林○源即東○企業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郵局帳戶及壽險資料 ,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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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