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086號
HLDV,112,司執,19086,202309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08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忠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林玉龍即竣翔專業空 調企業社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新竹縣竹北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容有違誤,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