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簡附民字,112年度,4號
HLDM,112,花原簡附民,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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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魏大為

被 告 李佳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花原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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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