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1號
TTDV,112,補,301,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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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4,5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黃凱龍之住所、個人
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黃凱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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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