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98號
TTDV,112,補,29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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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廖茹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淑婷齊心水電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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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