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8號
TTDV,112,補,268,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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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瑚榕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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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