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2年度,157號
TTDV,112,司調,15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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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調字第157號
原 告 陳彥琳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代 理 人 林佩璇
被 告 陳怡康 高雄市○○區○○○路○0號鳳山營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實際居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號鳳山營區 ,有本院電話紀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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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