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玟均、吳亞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 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玟均及 吳亞親皆設籍新北市中和區,有其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