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高慶福
黃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000元 112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9% 112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應收利息15%計算。 2 52,336元 112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112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應收利息15%計算。 3 292,800元 112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112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應收利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