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趙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8,201元 96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9.18% 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 46,337元 96年10月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6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