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債 務 人 王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聖豪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貳佰柒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121
年9月1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0期,利息月扣本金每月
還新臺幣10000餘款到期清償,利息按郵匯局一年定儲利
率1.185%加碼年息1.515%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2.7%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
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王聖豪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民國112
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
五條第一款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借貸法
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
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