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3號
TTDM,112,聲保,43,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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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品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品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品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現於法務部○○○○○○○(按 :應為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 國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350號函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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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