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字,112年度,7號
TTDM,112,原交訴,7,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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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安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安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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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