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國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2年2月16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 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 院於112年2月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16日刊 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邰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永大分行 國郁資訊有限公司 110年6月15日 5,775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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