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79號
TNDV,112,訴,879,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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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張誠
張崇仁
張尚勇
鄂盛花
兼上開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16,197 元及利息未清償,其父親張英奇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 遺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等人為張 英奇之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被告張誠恐遭原告追索 上開債務,竟於111年2月17日與其餘被告簽立遺產分割協議 ,將系爭不動產分歸被告張崇仁張尚勇、張智繼承,被告 張誠未分得任何遺產,被告等人之行為等同將被告張誠之應 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張崇仁張尚勇、張智,已侵害原告債 權。原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張崇仁張尚勇、張智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111年2月25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告張誠有積欠原告債務不爭執,但對於積 欠過程及金額不清楚。被告張誠曾向父親即被繼承人張英奇 借款120萬元投資,亦曾向被告張尚勇張崇仁、張智等3人 借款,均未償還。因父母親長期由被告張智照顧,故被告張 誠、張尚勇張崇仁協議自96年至102年每人每月要支付5,0 00元給被告張智照顧父母親,後因父母親身體狀況變差,自 103年起至110年增加為每月1萬元,但被告張誠從未支付。 張英奇生前指示遺產中之存款要給母親即被告鄂盛花作為醫



藥費及生活費,又因被告張誠長期未扶養父母,且向父親借 款均未償還,故張英奇指示系爭不動產不分給被告張誠,另 因被告張智辭去工作照顧父母,所以指示由被告張智繼承系 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2,被告張尚勇張崇仁各繼承系爭 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故被告等人係依被繼承人張英奇生 前意願分配系爭不動產,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 承登記行為,係全體繼承人基於人格權、身分關係所為,並 參雜人倫、情感等因素考量,非為被告張誠之無償贈與行為 ,故原告主張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並無理由。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 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 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 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 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 ,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 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 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 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 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 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意旨)。再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 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 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 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 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 ,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意旨)。是民法第244 條所得撤銷之行為縱包含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 之身分行為,然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 記行為,仍應以其間是否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判斷是否害及 債權,令債權人得依法撤銷。
㈡、被告張誠積欠原告債務,其父張英奇於111年1月18日過世, 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於111年2月17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 定由被告張智繼承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2,被告張尚勇張崇仁各繼承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被告鄂盛花繼



承遺產中之存款,系爭不動產嗣於111年2月25日分割繼承登 記至被告張尚勇張崇仁、張智名下等情,有本院支付命令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臺南市永康地政 事務所112年5月16日以所登記字第1120044252號函附之登記 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 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見補字 卷第19至26頁、第53至95頁、本院卷第31至35頁),為被告 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張誠將其 應繼承之遺產無償移轉給其餘被告,而損害原告之債權,為 被告否認。就此:
⒈就被繼承人張英奇所留之系爭不動產協議分割時,是否為被 告張誠將其可受分配之遺產,全部歸由他繼承人分得,而構 成無償行為,應就繼承人間全部協議內容整體合併觀察,始 足認定。倘繼承人雖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同意將繼承取得之 遺產全部分歸他繼承人取得,然可同時於協議中受有其他利 益,整體觀之,其遺產分割協議所為遺產分歸他繼承人之意 思表示,非可逕認屬無償行為。
⒉查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前曾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 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112年 度新簡字第220號判決花旗銀行敗訴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另 案),且經本院調卷列為本件證據供兩造表示意見。被告張 誠於系爭另案審理中陳稱:其長年不在家,且向其父張英奇 借很多錢去投資均未償還,我們姊弟每月要拿5000元給父母 當生活費,我沒拿出來,後來父母身體變差,又協議每月拿 1萬元,我仍然沒拿出來,故張英奇生前就交代我兄姊,因 為我沒出扶養費,又借錢未還,遺產不能分給我等語(見系 爭另案卷第12頁)。被告張尚勇則於系爭另案審理中陳稱: 我們是依照法律及父親生前意願去繼承遺產,且被告張誠未 支付扶養費等語(見系爭另案卷第12、17頁)。被告等人亦 稱:父親生前說遺產中存款給被告鄂盛花作手術、醫藥費及 生活費使用,因為她有糖尿病、心臟瓣膜閉鎖不全、裝心臟 支架等語(見系爭另案卷第11頁)。被告張智於系爭另案審 理中則陳稱:當時我父親說要如何分割財產時,被告張誠沒 有意見,且他也有欠我錢,他應得的部分才會分配給我等語 (見系爭另案卷第17頁)。衡情,張英奇為被告張誠之父親 ,依民法第1116條規定,被告張誠本對張英奇有扶養之義務 ,被告張誠既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亦積欠花旗銀行44 6,140元及利息未清償(詳見系爭另案),堪認其在外對銀



行之負債至少已達百萬元,難認有何能力支付父親張英奇年 邁時所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故被告等人抗辯包含張誠在內之 張英奇子女、鄂盛花將其等繼承系爭不動產之權利讓與其餘 三名子女,用以抵償免除其等對張英奇之扶養義務債務,並 將系爭不動產供鄂盛花養老居住使用,實符常情。且被告張 誠於系爭另案自陳向其父張英奇借錢未還,未支付父母之扶 養費,及父親張英奇生前已交代被告等人,其過世後存款分 配給被告鄂盛花,系爭不動產留給被告張崇仁張尚勇、張 智,其亦無意見,堪認被告等人間就系爭不動產及遺產中存 款達成前揭遺產分割協議,被告張誠雖未分得任何遺產,顯 係考量前揭因素,並因積欠父親債務及虧欠兄姊而定,實非 單純之無償行為,而非以此作為逃避其積欠原告債務之目的 。準此,被告間就張英奇所留系爭不動產,雖協議由被告張 尚勇、張崇仁、張智取得,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然同時亦 協議以此作為身為子女之張誠對於過往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 用,而均為被告張尚勇張崇仁、張智支付之補償,則此分 割協議應存在對價關係,此等債之約定,尚難認純屬無償行 為。是原告主張被告張誠為損害債權而未分配系爭不動產, 係無償之贈與行為,難謂有據,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之規定,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 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張崇仁張尚勇、張智應將系 爭不動產,登記日111年2月2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 裁判費為6,72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 房屋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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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