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顏榮胤
被 告 王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稱:
一、聲明:
1.被告應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B)主頁刊登向全臺開基
白龍庵安慶堂(下稱安慶堂)道歉的貼文,並連續置頂3日
以上。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在FB個人頁面化名「王阿陸」發表
標題為「五毒神初探」之文章,內容略為:「……詢問東港及
小琉球的五毒大神陣的頭人得知,都有著延聘台南師傅來傳
習的說法。而訪問台南府前路開基安慶堂顏堂主得知,是上
一任安慶堂堂主田伯前去教導一說,……」(下稱系爭文章)
,惟被告僅於111年端午節前後,與原告有一面之緣,被告
未向安慶堂查證五毒正神家將的文化底蘊及源由,即發表「
五毒神初探」文章,被告企圖利用言論消費上一任安慶堂堂
主田伯及原告,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於111年10月4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收受後7日内公開
向安慶堂道歉,逾期未公開道歉,將依法處理。被告迄今仍
無作為,僅刪除部分FB貼文。被告發表內容不當之系爭文章
,讓非正確之事實散布於眾,對社會欺世盜名,辱沒廟宇傳
承文化,未尊重安慶堂,且造成原告之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在FB主頁刊登向安慶堂道
歉的貼文,且須連續置頂3日以上,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
貳、被告答辯略稱:被告已向原告道歉過了,且貼文內容對原告
亦未造成損害等語。
參、經查: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者,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觀諸原告提出被告臉書公開貼文所載「在四處訪查時,詢問
東港及小琉球的五毒大神陣的頭人得知,都有著延聘臺南師
傅來傳習的說法。而訪問臺南府前路開基安慶堂顏堂主得知
,是上一任堂堂主田伯前去教導一說,前後對應臺灣五毒神
源頭就是台南府城。」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僅
係敍述臺南安慶堂堂主有去教導五毒大神,縱被告貼文內容
不實,但去教導五毒大神並非壞事或壞話,亦無侮辱之意,
對原告之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應無貶損,應非不法之侵害。
若有他人向原告詢問真相時,原告予以澄清即可,被告之行
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1應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B
)主頁刊登向全臺開基白龍庵安慶堂(下稱安慶堂)道歉的
貼文,並連續置頂3日以上及應給付原告50萬元,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