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69號
TNDV,112,訴,669,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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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甯芯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健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曾健智新臺幣(下同)1,
980,000元,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980,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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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