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振欣、陳乃菁間請求撤銷贈與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585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萬
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