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60號
TNDV,112,訴,1560,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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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智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智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6,328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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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