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謝素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3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9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