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潘南崇
被 告 陳紀凡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10元,該裁定業於 11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卷二第19、23-27頁),原告逾 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