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44號
TNDV,112,訴,1344,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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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 告 吳宜靜

吳佳璋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吳宜靜吳佳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吳宜靜吳佳璋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僅記載「被告吳許美保吳宜靜吳文中吳佳璋吳佳玲等應於被繼承人吳輝慶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0元整,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4.311%計付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等語,並未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吳宜靜吳佳璋應負連帶責任。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四,復敘述請求被告吳宜靜吳佳璋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2項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從而,本院認為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吳宜靜吳佳璋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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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