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70號
TNDV,112,補,870,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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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李東穎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李俊昌
李鴻鈞
李欣怡

李烱勳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宗
被 告 李明照
李美鳳
李愷岑

李冠宏
李正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月
被 告 李正彥

李雅雯
李奕鋒
李奕賢

毛榮吉
毛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503元【計算
式:225平方公尺×5,100元×1/10+8平方公尺×5,100元×1/10+140
平方公尺×5,100元×1/20+1,108平方公尺×4,729元×1/10】,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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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