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53號
TNDV,112,補,853,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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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王喨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4,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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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