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許良貴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
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
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0
61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
040等2筆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不存在
,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定,1061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元、1040等2
筆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5仟元,租賃期間均為22年,租金總額即為
638萬元【計算式:每半年租金×2×租賃期間,(70,000+75,000
)×2×22=6,380,000】,又系爭土地價額為1,188萬3,000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1,000×(5,548+6,335)=11,883,00
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則此部分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638萬元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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