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泰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
臺幣2,309,7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7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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