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5號
TNDV,112,補,82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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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馬淑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8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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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