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13號
TNDV,112,補,813,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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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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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