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7號
TNDV,112,補,78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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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林明建東林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豆海埔池王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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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