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解除套繪管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6號
TNDV,112,補,68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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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告 林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泰等9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核其訴訟
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
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
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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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