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6號
TNDV,112,救,6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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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慶賓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相 對 人 陳玉良
陳玉麗
陳騰森
陳芃蓁
陳寶琴
侯美雪
陳玄治
陳福得
陳郁禎
陳宏業
陳冠甫
陳坤誠
沈彥伶
沈厚任
林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112年度補字第763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業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 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63號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



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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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