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215號
TNDV,112,家親聲,215,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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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乙○○
丙○○
丁○○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
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按月於每月5日前向給付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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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