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4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88年5月9日結婚,兩造婚後為雙薪家庭,家中 財務均由被告管理,原告每月僅有新臺幣(下同)幾千元 生活費,而被告上班前會將小孩帶到原告父母由原告父母 照顧,然被告從92年開始對原告父母不聞不問,且從96年 開始後未曾給公婆照顧小孩費用,而由原告借款交給原告 父母當生活費。另原告於98年及102年間曾向原告提起離 婚,且兩造於性行為時,被告曾向原告稱「跟其他男生做 愛還比較爽」等語,更自106年間雙方即因分房即未曾有 性行為,重要事項亦不再直接溝通而是透過女兒轉達。於 108年4月16日原告車禍後,均是由原告父母照料,被告未 曾照顧或關心原告。107年間被告開始不再回原告父母家 過年,於108年後雙方均各自過年,而自108年10月後原告 以遺失為由重新申辦存簿帳戶及印章,才開始掌握自己財 務。而被告於110年間曾向法院訴請兩造離婚,且於111年 間因原告購入重型機車,遭被告以不實文字於臉書貼文諷 刺謾罵,誣指原告不給學費及家用。被告更因網路遊戲與 許多男人交往,從原告所提出被告婚姻期間與其他男人之 親密合照,照片中不乏摟抱、牽手,被告甚至有開房間之 行為,而與原告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顯已逾一般朋友交往 分際,且對象不一,足見被告男女交往關係複雜,被告對 於婚姻不忠,兩造間婚姻已有難以彌補之裂痕,依一般人 之生活經驗,顯難期待修復,且此離婚事由之發生,顯係 可歸責於被告,為此,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 ,判決兩造離婚等語。
(二)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因被告婚後不願住婆家,一再要求原告購屋,原告迫於無 奈僅得配合,但因為每月薪水全數給被告,原告自己只有 數千元零用錢,根本不可能存到頭款,被告將原告薪水存
下來支付房屋頭款、裝潢以及後面貸款,被告竟謊稱此些 款項為被告自己所支出、娘家資助云云,顯然不實,原告 否認。又兩造結婚時原告才25歲,無法負擔結婚的龐大開 銷,所以才跟原告母親借錢結婚,被告當初結婚可是一毛 錢也沒有分擔,縱然原告母親迷上六合彩(假設語氣), 也不能連一些生活費也沒給,竟然以這些理由合理化被告 沒給原告母親生活費的行為。另被告嫌棄乘坐原告先前車 齡23年老車會暈車,原告始配合被告購買新車,且因為以 被告名義投保車險會比較便宜,這是被告自己要求的,車 貸也是從原告每月的薪水中支付,被告竟又宣稱「轎車原 告開、貸款被告揹」云云,顯然不實。
⒉原告否認並未陪伴、關心孩子,且不曾有重男輕女的觀念 ,原告因不擅長表達自己情感,導致女兒誤會,但女兒的 學費、生活費,原告從未推辭,從被告提出之事證及書狀 可知,女兒之學費、生活費皆是由原告負擔,且被告也自 認原告出車禍時故意不去探望原告。至於被告提出原告傳 送之「法律應該只判我需照顧小女兒到18歲吧!」的訊息 ,係因被告不時就以女兒名義跟原告要錢,情緒勒索原告 ,原告難以忍受後才以此訊息回復被告,竟又遭被告以斷 章取義之方式提出。
⒊被告已自認兩造多年沒有正常夫妻生活,兩造已分房居住 一段時日,原告因此寂寞難耐,於社群網站隨意找人聊聊 ,但並未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被告提出照片所示情趣用 品及汽車旅館集點卡等物品,並非原告所有;而原告承認 有女友之對話內容,是因被告真的難以相處,原告才向女 兒感嘆初戀的美好;至被告所提出之不雅視訊、聊天對話 及與女子合照之照片,並非原告所有之聊天紀錄、視訊或 原告本人。
⒋兩造先前發生性行為時,被告說跟其他男人做比較爽,原 告心理覺得受傷,只好搬到3樓睡,後來3樓沒冷氣,原告 要搬回去與被告住同房時遭被告拒絕,被告唆使女兒出面 反對原告搬回2樓。而被告所提出藏汽車鑰匙之對話內容 ,是因原告忘記把汽車鑰匙交出,被告動輒就要報警,顯 然兩造已全然無夫妻之情。另被告主張是因為要方便接小 孩及補習,才特地找了晚上的工作云云顯然不實,否則有 小孩之父母難道都不能上早班?與社會通常觀念有違,實 情為被告沉迷網路遊戲,日夜顛倒,上晚班比較符合被告 的作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兩造於88年5月結婚時,原告身無存款,而被告從畢業到
至今,持續都有工作,從未間斷過,甚至曾一天兼任二份 工作。被告畢業後就開始投資理財,存款收入比原告多, 為能方便接送孩子上下課及補習,特地找了晚上的工作, 但原告卻要被告白天再去找一份工作來補貼家用。而被告 從未嫌棄原告工資太低,都是原告自卑心作祟。故而瞎掰 雙方的工作時間,來突顯原告工作的辛苦,事實上原告下 班時間是下午5時30分。雙方係於90年購屋,而非原告所 述92年間購屋,當初買房購屋原告完全不想參與,甚至連 何時繳款及還清貸款皆一無所知,因原告抽中勞工貸款利 率較低,故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在原告名下,購屋的頭期 款80萬元以及購買家具裝潢費用20幾萬元,皆由被告來支 付,之後每月的房貸也是由被告支付及娘家來資助,最後 繳清房貸,是雙親主動拿錢幫忙還清,因被告雙親不捨被 告長期背負貸款的壓力。
(二)婚後原告把提款卡交由被告幫忙提領現金,當時原告月收 入約4萬元,每月開銷根本不敷使用,原告完全不想理會 ,原想請原告幫忙想辦法處理,因礙於原告大男人的面子 ,原告根本不想開口借錢,被告只好把年輕時所有的存款 及積蓄,全都拿出來支付家用及繳付貸款,不足部份皆由 被告娘家來資助,原告明知每月都會透支,故把提款卡交 由被告去提領轉交給原告,原告不顧家裡經濟狀況,直接 購買轎車,就要被告去付款,且把車主掛在被告名下,轎 車原告開,貸款被告揹,房貸車貸種種壓力都落在被告身 上,原告每天卻無事一身輕過日子,而被告就必需去承擔 所有的經濟壓力。婚後被告跟原告母親鄰居跟了2期的共4 8萬元會款,全都被原告母親給領走,原告母親說那些錢 是用來支付兩造當初結婚的費用,說來真可悲,自己結婚 的費用要由自己來支出。因當時原告母親迷上玩六合彩, 在外積欠許多債款,還用了一堆離譜的理由數次跟被告要 錢,後來原告也覺不妥,才沒給生活費。
(三)原告因大男人主義又重男輕女的觀念,不會和孩子有互動 ,更不曾參與孩子學校社團、生活點滴、運動會、畢典、 班親會等活動的成長,更不用說照顧孩子了,對孩子生死 漠不關心,完全未盡到為人父親之責。原告平常下班回到 家就出門找朋友或是釣魚,常常丟孩子一個人在家,從不 知孩子獨自在家有多恐懼害怕。假日時就和朋友出遊,連 基本的陪伴都沒有,凡事我行我素只顧自己遊山玩水。被 告只要求原告盡到為人父親的責任,卻完全做不到,舉凡 孩子生病照料、日常接送等,無奈原告皆無意參與也無心 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孩子幼兒時急診就醫,打電話告知
原告,竟沒先關心孩子狀況,卻大聲斥責被告;孩子發燒 在家也不願帶去看醫生,非得等到被告12點下班才送去急 診。孩子生病請原告帶去看醫生,原告回「生病要事先說 」,不然他很忙,說有安排好行程要出門,原告的行程就 是去釣魚,釣魚都比孩子生命健康還重要!女兒大一時曾 經問原告,為何不能像其他父親一樣多給她們一點愛和關 心,原告回「因為她們不是男孩!」,殊不知這句話對孩 子心身靈造成多大的傷害;原告更常指責被告「生不出男 孩!」這種傷人話語。而原告車禍事件,就連孩子都未曾 開口問過傷勢,這是否應該自我檢討呢?原告一昧的想要 別人付出,而自己卻完全做不到!被告和孩子只是用相同 的方式對他而已。
(四)原告未支付家庭開銷,2個孩子現今都在外住宿讀大學, 原告每月只「丟」給孩子4,000元,感覺就像在施捨,對 家庭開銷毫無幫助,孩子所有的生活開銷皆由被告來支付 。原告為了證明自己曾經給過幾千元的學費,就套孩子的 話語,原告毫無意願繼續扶養孩子,曾說過孩子年滿18歲 後就不關他的事,原告也曾拿相關法則給姐姐看,並不想 繼續資助孩子讀大學及升學,更常叫孩子自己打工去賺錢 。原告常用挑釁的語氣和家人說話,讓孩子長期處在情緒 勒索中生活,恐有影響人格發展之疑慮。原告吃、住都用 家裡的,水電瓦斯柴米油鹽所有開銷都未曾支付,時常不 在家只把家當旅店,回到家只會破壞環境、製造髒亂,凡 走過必留下痕跡,更未曾拿過掃把掃過地,根本不懂整理 家務的辛勞。原告平時只顧自己吃好喝好用好,為自己買 了一堆保養品和養生補品,奢侈過生活,只顧自己享受, 從未幫孩子買過任何生活必需品,原告更常跟孩子炫耀說 ,要穿金戴銀才能代表他高尚的身份地位。而被告平常省 吃簡用,賺的錢都用在孩子身上,就為了能讓孩子繼續升 學。而被告臉書發文句句實言,並未指名道姓而造成人身 攻擊。
(五)原告婚後從96年起就與公司助理即訴外人丙○○搞曖昧關係 ,每晚睡前必聊天。又於104年間被告發現原告上網到處 約砲,與許多女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在105年間原 告跟孩子炫耀與前女友即訴外人丁○○舊情復燃,被告於00 0年0月間發現原告不雅的視訊聊天紀錄,兩人每月1至2次 在斗六約會過夜,從未間斷過。且被告於109年至111年間 在轎車上經常發現汽車旅館用品、集點卡和情趣用品等物 品,原告甚至還長期隨身攜帶持久液上下班。被告於111 年3月26日晚間9點多上班期間,還接到陌生女子打電話來
嗆聲,叫被告滾蛋及警告被告等話語。原告於112年5月起 正大光明交往在臺南約會,甚至還常跟孩子細訴他們的感 情狀況,完全沒顧及被告的感受,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原告長期以來在外拈花惹草行為不檢點,沒盡到夫妻之間 應有的忠實義務,故被告才會於110年提出離婚調解。之 後原告因想與訴外人丁○○共組家庭,於111年7月對被告提 出離婚訴訟,且還跟被告索討贍養費100萬元,導至結婚 多年以來,兩造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因原告外面已有女 人,獨自搬離到樓上,而且房門還上鎖,不願與被告有所 接觸,讓被告無法感受到夫妻之間互相照顧的溫馨,也沒 有感受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
(六)原告為了急著在外共組家庭,以侵害被告個人隱私來保全 他自己,於112年4月9日偷登被告私人的電腦再登入LINE ,竊取照片且四處散撥還惡意造謠,於112年4月10日至00 0年0月0日間,用盡各種辦法來騷擾被告年邁的雙親及兄 弟姐妹,也騷擾照片上的朋友及朋友家人,破壞他人的家 庭,更在孩子面前述說被告每星期和不同男人上床等不實 指控,搬弄是非挑撥母女間的情感,甚至還威脅恐嚇、警 告被告出門要小心,黑白兩道都在找被告,更常用言語霸 凌被告,捏造一堆不是事實來污衊被告。原告曾把家裡大 門暗鎖上鎖,讓被告與孩子無法進門,原告在客廳卻故意 不開門,還曾把鐵捲門斷電,讓家人無法進出,甚至把汽 車鑰匙藏起來,不去驗車也不讓家人開,種種幼稚無知的 行為,就為了想逼迫被告自行離開這個家。離婚是兩造雙 方的事,原告卻故意把事情鬧大,波及牽扯到一堆不相關 的人,更把離婚一事怪罪於孩子身上。被告與第三人並沒 有踰越的社交份際,但原告卻以非法取得的照片,以照片 說故事方式,到處散播及惡意造謠,來污衊被告人格及抹 黑名譽,更無法容忍原告三番兩次騷擾年邁的雙親,實在 讓人氣憤難平。
(七)被告嫁給原告20幾年,被告的青春和歲月都貢獻在這個家 ,可惜原告只把被告當生孩子工具和傭人看待。孩子都是 被告一手帶大,都是被告費心照顧,這樣和單親家庭有何 不同,只剩被告自己獨立照顧孩子,又要獨自撐起這個家 ,許許多多的壓力,身為母親的被告只能默默的去承受。 被告苦了無人知曉,被告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也 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原告栽贓誣賴配偶,且對家庭不負 責任,更未盡到做父親責任,更長期在外拈花惹草,現今 原告與訴外人丁○○已於112年初在臺南買了新房共組家庭 ,這才是原告急著離婚的最大主因,被告只要求財產上應
該補償被告,房子過戶歸還給被告,請原告搬離這個家, 被告就願意簽字離婚,請法院讓被告跟孩子有個遮風避雨 的家,能過著正常人的生活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88年5月9日結婚,雙方目前婚姻關係存續 中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是否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 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 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 望之程度以決之。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感情不睦,被告除曾於98年及102年間向原告 提出離婚請求,更曾於110年間向法院對原告提起離婚調 解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家調字第51 號卷宗核閱綦詳,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審之婚姻乃一男一 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及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 活貴在相互扶持,更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 福,互負共營家庭及夫妻生活之義務,此為維繫婚姻所必 要,是兩造婚後應互相照護以建立夫妻情愛之本質,然原 告與被告婚後感情不睦且關係失和致頻生衝突,彼此復均 未於爭執中理性以對,雙方因此漸行漸遠,致兩造賴以維 持夫妻關係之互敬、互信、互諒、互愛之誠摯基礎蕩然無 存,除被告於婚姻期間多次表達希望與原告離婚之意願外 ,且原告現亦不願再與被告維繫婚姻而提起本件離婚訴訟 ,顯認因兩造間生活上長期缺乏良性互動及溝通管道而生 之心結與怨懟,已對雙方之身心造成重大影響,使彼此難 以期待可共營健全之婚姻生活。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陳 稱不願離婚,然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被告並未採取 積極有效之方法修補雙方婚姻,任由彼此間關係繼續惡化 ,且被告不願同意離婚之主要原因,並非希望繼續維繫兩 造婚姻關係,而僅係希望得到原告之金錢補償以及取得房 屋所有權利,故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仍不斷指責及埋怨原 告,絲毫不見其為挽回雙方婚姻關係誠心與原告溝通之心 意。本院考量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堅持與被告離婚,以 及上開被告未積極維繫婚姻之態度,足認兩造婚姻顯已出 現重大破綻,客觀上無法回復幸福圓滿狀態之可能,故原
告以此主張兩造間目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屬 有據。
⒉審酌本件造成前揭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因雙方均未積極 維繫婚姻關係而均有責任,故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規定訴請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 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及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