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701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吳永和即吳璽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永和即吳璽明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永和即吳璽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85 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永和即吳璽明(下稱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執行職務包含:聲 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提出答辯 狀及出庭答辯、收受文件、辦理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查遺產、申請房屋課稅明細、稅籍證明及遺產管理人登記、 通知第一銀行報明債權、辦理遺產稅申報等事務;而待執行 之職務尚有:參與分配、管理被繼承人其他遺產、清償債權 ,或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或匯款繳庫等事務,爰依 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裁定、確定證明 書、費用表、資產表、債權表、收文表等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 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承受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公示催告 等事項,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 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 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 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0 ,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 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