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靈典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黃靈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之11,民國110年7月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靈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靈典之債權人, 惟被繼承人黃靈典於110年7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 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本院家事庭公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復查被繼承人黃靈典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2435、2915、2930號拋棄 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 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 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黃靈典之遺產管理人 部份,又經本院函詢林瑞成等6位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之意願,經林瑞成律師陳報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 。經本院審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 被繼承人黃靈典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 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 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 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黃靈典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 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