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4號
TNDV,112,司拍,184,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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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新復


相 對 人 黃榮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8月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7 年2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 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收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1 2400.00 200分之23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2 53.00 200分之23 003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3 1787.00 1000分之85 004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4 24.00 200分之23 005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5 44.00 200分之23 006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6 16.00 200分之23 007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7 16.00 200分之23 008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8 69.00 200分之23 009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9 3495.00 80分之2 010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10 146.00 200分之23 011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11 3563.00 80分之2 012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12 161.00 80分之2 013 臺南市 七股區 七股段 357-13 3573.00 8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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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