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3號
TNDV,112,司拍,153,2023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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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周士煒
聲 請 人 許慕



相 對 人 邱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邱偉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本票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周士煒為270分之75 ;聲請人許慕漩為270分之195),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12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邱偉豪於111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2年11月1日止,每月僅付利息,本金到期 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遲繳各期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詎相對人自112年2 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金錢借貸契 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海前段 1224-11 103.91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399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9.28 59.28 52.39 25.59 196.5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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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