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1091號
TNDV,112,司執,111091,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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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109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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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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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蘭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 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契約等資料,並聲請強制執 行債務人楊蘭英所有由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 保管之股票,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 北市大安區。是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 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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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