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9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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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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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保呈即陳榮宗即陳正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
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
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