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93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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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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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明成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高明成之保險資料,以為
執行,則本件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之住所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此有
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
強制執行,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
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