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5595號
TNDV,112,司執,105595,202309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5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即陳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相對人住所係在嘉義縣阿山鄉,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