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19號
TNDV,112,司催,31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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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嘉績百貨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薛年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台南分行 震宇國際 有限公司 112年4月30日 149,216元 EW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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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