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
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債 務 人 吳秀連
吳錦治
一、債務人吳秀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六
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吳秀連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錦治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
付利息、違約金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借款於112年4月25
日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借款本金
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惟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
係賠償債權人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自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與
原借款期間內之借款利息不同。本件借款雖約定以浮動利率
計息,惟此係借款期間內利息之計算方式,債權人請求清償
全部借款,則遲延利息之利率自不適用借據之約定,並無再
依借款期間內之浮動利率計息之餘地,應以本件債務全部到
期時之利率計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87號
民事裁定參照),亦應以債務全部到期時之利率計算違約金
。112年4月25日屆期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年利率3.05
7%,則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利息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息,應
分別以年利率3.3627%【計算式:3.057%×1.1=3.3627%】、3
.6684%【3.057%×1.2=3.6684%】計算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
之違約金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亦應分別以年利率3.
3627%、3.6684%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
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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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