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24號
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黃喬歆即黃楀童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 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 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 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518條、第240 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送達異議人等情,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 可稽。但異議人延至民國112年8月28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 其異議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參酌 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