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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18號
TNDV,111,重訴,31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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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反 訴 原告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8,621元,應徵收反訴裁判
費36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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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