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01號
TNDV,111,重訴,301,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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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王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惠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36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1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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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